网络犯罪的边界在哪?网络安全三宗罪司法解读(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者:安数网络 发布时间:2019-11-14 17:09:39 浏览次数:1131

这篇我们要讲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年10月25日,最高院、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司法解释。

一、主观明知推定规则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总结并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即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0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0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0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0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0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0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0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0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0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0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0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0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0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0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相关网络犯罪的职业禁止和禁止令适用规则

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鉴于网络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的现实情况,《解释》专门规定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来源:浦东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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