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个人信息保护篇

作者:安数网络 发布时间:2020-08-31 13:43:24 浏览次数:2846

“买房吗?”“需要贷款吗?”相信很多人在生活中都会接到类似的骚扰电话,从推销房产到育儿养老,花样百出,这背后的主要原因就是个人信息遭到泄露。

网络科技及信息交互的迅猛发展,信息资料的记录方式花样翻新,信息获取、保存、使用、流转变得更为方便快捷。人类社会已经从简单的信息保有社会向大数据信息利用社会转变,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相关利益关系呈多样化、复杂化。随着群众权利意识进一步加强,逐渐注意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将大量侵犯隐私和个人信息纠纷诉诸于司法。

但《民法典》颁布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比较碎片和凌乱,零散分布在《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主要由公法和公权力机关提供保护,私法上缺乏有效救济。

在此背景下,2021年1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人格权篇单独成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民事私法领域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救济基础,弥补公法保护的不足,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基本裁判规则和原理,契合了新时代人们的司法需求,具有重大意义。

1. 明确区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在《民法典》颁布前,法院一般不会具体区分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而是直接按照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进行裁判,一定程度上忽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个人信息包含个人私密信息,对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隐私权保护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 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1款一般性地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包括“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同时,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具体列举了实践中典型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依据该条规定,包括如下类型: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明确禁止上述几类典型隐私侵权行为,凸显《民法典》在数字经济时代加强隐私权保护的态度,将有望改变目前肆意侵犯隐私的社会现状,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和公共效应。

3. 规定个人信息的权利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除法律或行政法律另有规定外,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知情同意权、查阅权(访问)、复制权(获取副本)、更正权、删除权。这些规定已基本涵盖民事主体在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所享的权利,确立了民事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使用和流转中的控制权,而不仅仅停留在宣示规则层面。

4. 规定“合理”处理个人信息可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处理他人个人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同意,自行或已公开信息和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可免责,无需担心正常社会交往必须开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民法典》上述规定兼顾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使用、自由流动关系,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其亮点还在于,即便同意或具备其他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事由,要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不能“过度”。

《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既有利于法院判断案件,又有利于为社会公众提供行为指引。使人们知悉自己的行为边界。“法者,治之端也”民法典实施后,将极大程度强化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成为我们在大数据时代的“护身符”,也必将极大地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同时为依法办理隐私与保护类案件提供准绳和遵循。


参考链接:http://news.sina.com.cn/sf/news/fzrd/2020-08-26/doc-iivhuipp0736043.shtml?qq-pf-to=pcqq.c2c

http://news.sina.com.cn/sf/news/fzrd/2020-08-26/doc-iivhuipp0736043.shtml?qq-pf-to=pcqq.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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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anshu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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